為切實推進余杭區竹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林業增效、林農增收,助力西部富美和建設高質量發展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區,2022年6月,余杭區林業水利局會同余杭區財政局,結合余杭區竹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制訂了《杭州市余杭區竹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和資金管理細則(2021—2023)(試行)》(簡稱“竹產業發展八條”)。
杭州市余杭區竹產業高質量發展
項目和資金管理細則(2021—2023)(試行)
為切實推進我區竹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林業增效、林農增收,助力西部富美和建設高質量發展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區,根據《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高質量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三年行動(2021—2023)實施意見〉的通知》(余政發〔2022〕10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細則(簡稱“竹產業發展八條”)。
一、竹材分解點項目
(一)建設內容
竹材分解點項目是由區林水局會同鎮街統籌布局,用于竹材收集堆放、切段、剖分、拉絲或竹筍剝殼等物理分解流程。
(二)項目申報
1.申報對象。余杭區范圍內的村社集體經濟組織。
2.申報條件。(1)項目建設內容必須符合余杭區竹產業高質量發展導向和選址要求,一般應在竹林核心分布區域范圍內,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耕地,嚴禁在生態公益林、天然闊葉林、坡度25度以上及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選址。(2)項目建設單位應具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和項目實施能力,并與相關經營主體簽訂“村建民用”合作意向書。(3)項目建設單位已實施竹林“返租倒包”或“統管經營”。
3.申報材料。(1)項目申報表;(2)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3)項目建設單位資格證明、林地使用權證明;(4)竹材分解點用途承諾書。
(三)項目管理
1.立項。由建設主體編制竹材分解點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經鎮街核對后上報區林水局,區林水局審查同意后予以立項。
2.管理。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招投標應按《杭州市余杭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余政辦〔2012〕281號)等文件執行;項目建設管理參照《余杭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余政辦〔2018〕106號)執行。
3.驗收。項目完成經鎮街初驗合格后,向區林水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交項目驗收評分表、第三方審計(審價)報告和相關臺賬資料,由區林水局進行竣工驗收。
(四)補助政策
1.補助環節。區級財政資金主要支持項目建設直接費用、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等方面,其中建設直接費用包括:場地建設(三通一平、場地硬化、生產道路),物理分解點基礎建設(設施用房、設備基礎、水電接入),附屬設施設備費用(監控、地磅、圍墻大門、消防器材)。
2.補助標準。村社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林業設施用地建設竹材分解點項目,給當地經營主體提供空間發展,獲取穩定租金收益的,區財政對單個5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投資額50%予以補助,限補200萬元,鎮街予以不少于20%的配套支持。
3.資金管理。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下達補助資金。項目所在鎮街憑資金撥付文件、租賃協議、租金收入憑證,隨帶收據到區財政局辦理撥款手續,由鎮街轉撥項目建設單位。
(五)其他
項目所在鎮街要做好項目的指導與監督工作,項目建設單位須規范資金和臺賬管理。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方案。建設內容涉及相關行政審批和許可的,應提前辦理相關手續。
二.毛竹材定向收購補助
(一)補助對象
定向收購本區毛竹材應與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定向收購協議(應包含竹林范圍、面積、收購數量及價格),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竹材分解點或余杭區范圍內經營的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包括林業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林(農)場、國有單位等(以下簡稱為收購單位)。
(二)補助標準
每年收購量達到3000噸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新增2000噸再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項目管理
1.補助申報。收購單位于每年11月底前(當年12月份收購量計入次年總收購量)憑發票、合同、轉賬證明、主體資格證明、計量證明、第三方審計(審價)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到所在鎮街提出補助資金申請,提交資金補貼申請表。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收購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2.審核公示。所在鎮街對收購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并予以公示,公示7日無異議后,將申請資料上報區林水局。區林水局對申請材料復核同意后,按相關程序將補助資金撥付至鎮街,由鎮街轉撥收購單位。
3.有關要求。收購單位應杜絕各類違規違紀行為,一旦發現收購單位補助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一律取消補助資格,追回已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一畝山萬元錢”林下經濟示范基地建設補助
(一)補助對象
在余杭區范圍內經營的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包括林業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林(農)場、國有單位等。
(二)補助內容
1.良種和投入品。包括優質種苗、育苗容器、基質、肥料等。
2.生產設施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包括土地平整、作業道、電力線路、噴滴灌設備、排灌設施、倉儲設施、育苗機械設備、小型生產加工機械、監測檢測檢驗儀器等生產設備;森林生態休閑、森林康養推廣等服務配套設施。
(三)補助標準
對開展“一畝山萬元錢”毛竹、早竹、林藥、林菌等林下經濟示范基地建設,總投入200萬元以上的單位給予40%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
(四)項目管理
1.申報。項目申報由區林水局牽頭負責,項目所在鎮街負責做好材料核對,項目每年申報1次,建設周期一般為1年。林下經濟示范基地項目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標準文本、申報主體資格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明等材料。
2.審核。林下經濟示范基地項目所在鎮街要做好對項目的指導與監督,項目實施單位須規范臺賬管理,建設內容涉及相關行政審批和許可的應提前辦理相關手續,項目立項后,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內容。
3.驗收。項目實施完成經鎮街初驗合格后,向區林水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項目驗收評分表、項目總結、審計(審價)報告等相關臺賬資料,經區林水局驗收通過后,根據第三方審計(審價)情況安排項目補助資金。
四.林地退出經營補助
(一)補助對象
余杭區范圍內經營林地的林農、對林地實行統一管護的鎮街或村社集體經濟組織。
(二)補助標準
以生態保護為原則,引導自然保護地、水源保護地、交通干道兩側、高山遠山等農戶承包林地退出經營,委托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統管,給予統管組織160元/畝?年補助,其中到戶補助不低于120元/畝?年。2022年之前退出經營的林地按照《余杭區林權制度改革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試行)》(余林水林字〔2019〕77號)執行。
(三)項目管理
1.補助采取年度申報制,每年3月由屬地鎮街將新一輪退出經營意向及公示情況報區林水局,經審核同意后,開展林地測繪、合同簽訂等具體工作,6月前正式行文將上年度周期林地管理情況、資金兌現情況以及新一輪退出經營材料統一上報區林水局,經審核后按相關程序將補助資金撥付至鎮街,由鎮街根據退出經營合同進行轉撥,相關資金在次年6月前全部兌現完畢。
2.年度申報所需材料:(1)年度退出經營林地管理及變化情況報告;(2)林地退出經營補助申報匯總表;(3)新增退出經營林地意向審核表;(4)屬地鎮街和行政村公示材料;(5)林農與屬地鎮街或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退出經營合同;(6)新增退出經營地塊測繪圖紙及相關林權證明。
五.林地經營權規模流轉補助
(一)補助對象
在余杭區范圍內林地流轉并辦理林地經營權證的流出方、流入方,受委托辦理相關事宜的屬地村社集體經濟組織。
(二)補助標準
對流轉10年以上且辦理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給予流出方300元/畝,流入方150元/畝,屬地村社集體經濟組織100元/畝的一次性補助,流轉雙方均為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的,不予補助。
(三)項目管理
1.林地經營權規模流轉補助采取年度申報制,每年6月由屬地鎮街申請上一年度周期的林地經營權流轉補助,經審核后由區林水局、區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一次性補助資金。
2.申請所需材料:(1)林地經營權規模流轉補助申報匯總表;(2)浙江省林權轉包(出租)合同;(3)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復印件。
3.林地經營權流轉證辦理流程參見《關于轉發<浙江省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發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余林水林字〔2015〕66號)。
六.竹林撫育補助
竹林撫育是指在森林火災易發區、病蟲害發生區、拋荒撂荒區,通過疏伐、生長伐、衛生伐等撫育措施,促進竹子生長發育,提高竹子生長量和竹林生產力的營建方式。
(一)補助對象
承擔竹林撫育任務的鎮街、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屬地村社集體經濟組織。
(二)補助標準
開展連片50畝以上竹林撫育的,根據審計結果,對作業設計費、監理費、工程直接費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500元/畝。
(三)項目管理
1.申報。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林業建設項目要求進行申報,經區林水局、區財政局審核后納入年度林業項目建設計劃任務。
2.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綠化造林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作業設計要求進行作業設計,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調整作業設計,并規范資金和臺賬管理。
3.驗收。經區林水局現場查驗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第三方審計(審價)報告和相關臺賬材料。項目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下達補助資金。項目建設主體憑資金撥付文件、收據到區財政局辦理撥款手續。
七.竹林機械設備補助
(一)補助對象
在余杭區范圍內經營的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包括林業企業、家庭林(農)場、專業合作組織和國有單位等。
(二)補助內容
主要用于支持林業生產經營主體當年購置先進適用林業機械(以整地、傳輸、采伐、物理分解、剩余物處理等關鍵環節機械設備為重點),同一內容不重復享受補助政策。
(三)補助標準
對已列入上級補貼目錄的機具購置給予配套補貼(不含省定區級配套部分);對未列入上級補貼目錄但適合余杭區農業發展需要的先進農林機具,按不超過機具價格的40%給予購置補貼(區級補貼目錄由區農業農村局制訂公布)。對首次引進且總投入10萬元以上的林業設施裝備,給予70%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對當年基礎設施和農機裝備投入達到50萬元以上的主體,按審定金額的4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200萬元。
(四)項目管理
1.設備購置。申報主體自主購置機械設備,并對購買行為和購買設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購買業主對其購置的機械設備擁有所有權。
2.補助申報。每年11月15日前申報主體憑發票、合同、轉賬證明、主體資格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到所在鎮街提出資金補助申請,并提交資金補助申請表。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3.審核公示。所在鎮街對購機者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并予以公示,公示7日無異議的,將申請補助材料上報區林水局。區林水局對申請材料復核同意后,按相關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到鎮街,由鎮街轉撥申報主體。
八.竹林剩余物綜合利用補助
(一)補助對象
在余杭區范圍內經營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消納場地、勞務人員、機械設備等,具備一定的綜合利用能力,且已與竹林撫育項目業主單位簽訂綜合利用協議的企業。
(二)補助標準
對列入當年計劃的區級竹林撫育項目,對實施竹林撫育、場地清理等作業后的伐竹、死竹、樹枝、竹枝、藤條等竹林剩余物進行綜合利用的,給予每噸200元的資金補助。
(三)項目管理
1.補助申報。每年7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向鎮街(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提出申請,原則上當年綜合利用當年申報,特殊情況可延遲至下一年7月15日前。申報材料包括:當年竹林撫育項目的計劃文件,綜合利用單位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綜合利用協議,竹林剩余物交接單,過磅單,竹林剩余物過磅稱重登記表,過磅稱重時的照片,竹林剩余物綜合利用結算單,產品主要去向證明,反映利用過程的照片。申報主體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初步核對。鎮街(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對竹林剩余物交接、過磅稱重、綜合利用等環節進行監督和核對,并將核對情況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將補助申報材料及公示證明一式二份報送區林水局。鎮街(國有林場、森林公園)上報資料備案留存一份,并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區級復核。區林水局對鎮街(國有林場、森林公園)上報資料進行核查,對過磅稱重、綜合利用環節按申報項目30%數量進行抽查核實。對核查中發現不符補助條件的取消補助資格,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申報林業類財政資金補助。經審核通過的申報主體,由區林水局會同區財政局擬定補助資金并在區級相關網站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按撥款審批程序將補助資金撥付到鎮街(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由鎮街(國有林場、森林公園)轉撥利用主體。
九.其他事項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未盡事宜由區林水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杭州市余杭區林業水利局 | 2022年6月21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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